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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修正《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

发布:济房网[www.fc0531.com]  发布时间:2004-3-17
  
《    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修正案)》经公告后已于200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修正案修改了原条例11条,增加2条5款,并删去6条,可谓对原《条例》做了一个大手术。为此,记者走访了南昌市政府立法处和南昌市房管局有关部门,找出了该条例修正后的几大闪光点。
  内容更为健全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可以用做抵押,但目前只限于作为继续建设资金贷款的抵押物,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要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原《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并未把在建工程及预购商品房的抵押贷款纳入管理范围,2003年通过批准的《修正案》将两者列入保护范围,增加第九条“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低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和第十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该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例内容更为健全翔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抵押风险。
  认识更为清晰
  《修正案》删除了原条例的“或者有限产权”,这就澄清了一个认识,即有限产权仍是产权,只是该产权体现的价值及其抵押、贷款额受到一定限制,所有权人的权益显得不是那么充分完整而已。将有限产权划入产权所属范围,既避免了重复,又进一步保护了有限产权所有权人的权益,在认识上更为清晰深刻。
  强调实效性
  当前,房地产交易、企业改制频繁,房地产抵押涉及面宽泛,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繁且细。原《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对抵押房地产是否符合抵押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修正案》将其中的10日缩短为5日,其迅捷、不留滞意识进一步凸显了政府部门对“百姓住房利益无小事”这一认识的落实。
  立法技术提高
  本着科学性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该修正案的制定,尊重客观实际,保证了条例之间的相互衔接、相互一致和相互协调。《南昌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法规,衡量地方性法规质量的高低,不在于条文的大和全,而在于能否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次《南昌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修正案),删除了与国家《抵押法》重复的内容,对所要规范的事项尽可能地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但体现了地方特色、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而且使法规显得少而精,更加实用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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