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司法建议:以配偶名义买房应有授权书
发布:济房网[www.fc0531.com] 发布时间:2005-3-21
丈夫出差期间,妻子以丈夫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丈夫张先生回京后反对购买此房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记者昨天获悉,经市一中院调解,住总房地产公司同意退还1万元定
金。针对此案,市一中院向住总集团发出了司法建议:以配偶名义购房,开发商应审核对方的授权书。据该案主审法官王忠介绍,此案是法院适用“家事代理权”的司法解释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司法建议对其他房地产交易也有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家事代理权”的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什么是“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也称夫妻代理权或者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处理家庭重大事务时,配偶一方无权代替对方作出决定。王忠法官介绍,对于家事代理权,我国法律虽未作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是承认家事代理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