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确定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于我省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同时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